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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

2014年12月31日 16:56  点击:[]  

鲁交院发[2007]49号

(2007年10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学校党委《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按照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方向建设辅导员队伍,逐步提高队伍工作能力、职业素养和学术水平,增强队伍战斗力和凝聚力。

第三条 辅导员是高校为实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成长发展指导和学生事务管理而设置的专职工作岗位。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辅导员是学校、系(院)党政组织派往学生年级、班级等学生组织和学生宿舍等场所从事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辅导员的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同时,要积极引导大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大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大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大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大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大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组织开展入学教育、基础文明教育、法制教育、校规校纪教育、国防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毕业就业教育等专项教育活动。

(五)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大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

(六)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大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七)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八)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大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九)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选拔和考核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指导学生开展素质拓展活动,指导学生班级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六条 辅导员要定期组织主题班会和主题团日活动,每学期不少于4次;主动随堂听课,每学期不少于5次;定期与学生谈话,尤其要经常与特别学生谈话;经常深入学生宿舍,每周不少于1次;每周撰写工作周记,每次班会、团日、听课、谈话做好记录。

第七条  学校鼓励辅导员承担适量的“两课”、专业课及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教育、职业生涯设计指导教育、党课、团课等教育课程,认真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辅导员承担的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内的教学任务课时每学期一般应在80学时之内。

第八条  辅导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工作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创新能力,每学期提交学生思想动态分析报告不少于1篇,每年提交学生工作方面的论文不少于2篇。

第三章 辅导员配备与选聘

第九条 学校总体上要按师生比不低于l: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应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系(院)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列入辅导员岗位编制总数内。

第十条 学校目前暂按照1:200—300的比例配备辅导员,用3年左右的时间达到1:200的目标,并在逐步充实人员数量的基础上,使队伍的性别、年龄、学历、职称结构趋于合理。

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主要从党员专业教师、党政管理人员、毕业研究生中选聘,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期间应将主要精力用于辅导员工作。兼职辅导员列入辅导员岗位编制总数内,但应控制在总辅导员岗位数的40%以内。

学校鼓励和支持优秀中青年教师兼任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具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健康体魄。

第十三条 辅导员选聘计划纳入学校教师队伍引进计划。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专职政治辅导员的选聘由系(院)根据辅导员的编制、工作需要和辅导员的条件,提出需求计划或初步人选报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学校人事处、学生工作处、组织部、团委和系(院)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研究确定人选,报学校批准。

兼职辅导员的选聘由系(院)向学生工作部门提出推荐名单,人事、学生工作部门会同研究确定人选,报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系(院)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辅导员培养与发展

第十五条 辅导员实行行政职级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学校完善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制度,可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级别,享受相应待遇,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

第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学校结合实际,按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 学校应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学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一般应由有关校领导,组织、人事、学生工作、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辅导员的培养应纳入高等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学校对新上岗辅导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进行不少于2周的岗前业务培训。每年有计划的对辅导员进行在岗培训,主要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开展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辅导员在职攻读与辅导员岗位要求相适宜的管理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的硕士、博士学位,尤其鼓励在职攻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成长发展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向的硕士、博士学位,并按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和保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参加校外培训、国内外学习考察活动,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考取与辅导员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引导辅导员逐步成为理论讲解员、学习引导员、网络评论员、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等,以更加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学校鼓励有一定学术研究能力的辅导员主持或参与学术研究活动,每年在校级教育研究和人文科学研究项目中列一定比例的学生工作研究项目,逐步增强辅导员的学术科研水平。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应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队伍是学校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对于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辅导员,按照党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适时提拔使用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

学生工作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系(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系(院)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组织、人事、团委、教学、科研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辅导员队伍建设。

辅导员在校党政和系(院)党政的领导下,在学生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辅导员的考核应由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系(院)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加强对辅导员的工作考核。

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学生满意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对学生的指导及教学情况、学术研究情况等。

考核方式包括个人自评、学生评议、系(院)评议、学校相关部门评议,其中学生评议所占比例不低于50%。

第二十八条  对履行岗位职责不好、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解除聘任合同,按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聘任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系级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总体框架内合理确定辅导员的薪酬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学校每年开展优秀辅导员评选工作,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者授予“山东交通学院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推荐“优秀辅导员”参加全省、全国 “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报省委高校工委和省教育厅备案。原《山东交通学院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鲁交院发[2003]67号)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